丁權案鄉議局指《基本法》第40條 保障原居民權益免受挑戰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12/06 16: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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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議局指《基本法》第40條保障原居民權益免受挑戰。(資料圖片)

丁屋政策司法覆核案今於高等法院續審。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代表鄉議局陳辭指,若不訂立《基本法》第40條,新界原居民的權益將會容易受其他《基本法》條文挑戰,因此儘管第40條會對非新界原居民及女性原居民較為不利,《基本法》仍作出了這個選擇,而《基本法》起草委員均理解第40條是本質上涉歧視。

案件申請人為市民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;答辯人包括地政總署署長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;鄉議局為有利害關係的一方。

彭力克指出,《基本法》第40條應從當時背景理解,當時訂立《基本法》其中最重要的目的是回歸後的「延續性」,而第40條則是保證新界原居民回歸前享有的權益能延續。

至於申請一方質疑第40條中未有寫明該些權益是指丁屋政策,或提及丁屋政策的元素,彭力克稱,這是由於第40條起草的討論中,丁屋政策雖不是唯一一項討論議題,但卻是非常重要的一項,第40條是有意承認丁屋政策。

彭力克指,當時《基本法》起草委員在第40條上有激烈討論,正因為反對將第40條納入《基本法》的委員相信,訂立第40條會保障丁屋政策這個專橫及不公平的政策。

就著申請一方指《基本法》第40條與第7、25、39條不一致,因此第40條是違憲的說法,彭力克稱,第40條之所以能被納入《基本法》,是因爲若不訂立第40條,新界原居民的權益將會易受其他《基本法》條文挑戰,因此儘管第40條會對非新界原居民及女性原居民較為不利,《基本法》仍「作出了這個選擇」。

彭力克續指,起草委員均理解第40條是本質上涉歧視,而正正因為第40條中的權益有真實的危機不被合法化,所以第40條才會出現在《基本法》中。彭力克稱,若第40條能符合第25條的人人平等原則及第39條的國際人權公約原則,第40條就沒有其應有的目的,它存在與否也沒有分別。